一、遗失图书赔偿
丢失书刊应以相同或更新、更好版本的书刊偿还,书名、作者、出版社至少要一致,另需交技术加工费10元。如不能赔相同或更新、更好版本书刊,则须视馆藏情况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:
1.出版年限小于10年(含10年)的,有3个以上副本的,以该书定价3倍赔偿;出版年限介于10~20年(含20年)之间的,以该书定价3~5倍赔偿;出版年限20年以上的,以该书定价5~20倍赔偿。
2.对出版少、价值高以及孤本等有一定收藏价值的图书,根据出版年限的不同,以原价10—50倍为上限赔偿。
3.成套图书丢失其中一册至数册,除收回所剩卷册外,按成套图书总价的2倍以上赔款。
4.丢失字典等工具书,按原价四倍赔偿,未标价的由图书馆定价赔偿。
5.无法查得定价或赠阅的图书,中文书以每页(精装)0.5元、(平装)0.3元;外文书以每页(精装)1.5元、(平装)1元之标准,折合现金赔偿。
6.图书的附件资料应以原版资料抵赔,若确实无法自行零购且该附件无法单独计价时,则以图书含附件一套定价2倍的现金赔偿。
7.已赔偿的图书,找到原书或买到同样或更新、更好版本的图书时,可以在2个月内到馆办理退赔款手续。
二、损坏图书赔偿
图书借出,不得出现批点、勾画、撕页、涂写、影描、拆装、水污等情况。若出现以上情况,均进行处罚,具体规定为:
1.污损较轻或处理后基本能复原的,按书价10~20%罚款。
2.有损坏情况,尚不影响内容完整的,按书价30~50%赔偿。
3.造成图书较严重损坏,不能修复使用的,则按遗失图书赔偿。
4.污损或毁坏条形码或内存芯片的,每条罚款 5 元,如两者都损坏,则罚款10元。
5.故意损坏图书内容者的,按窃书处理。
三、逾期处罚
1.读者借阅图书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归还,则视为逾期或超期,借阅证上包含超期图书,则没权限借阅其他图书,直至还清所有超期图书,方可继续借阅。
2.读者离校时,若借阅证上有超期未归还图书和未处理违章,图书馆则不为该读者办理离校手续,直至处理完所有事项,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
四、窃书处理
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窃书:未办理借书手续私自将书藏匿带出藏书区外者;盗用、借用他人借阅证借阅图书者;调包还书以次充好,撕割有用书页导致图书残缺者。
对窃书者的处理:
1.严肃批评教育,责令写出书面检查;
2.处以所窃图书总价 20 倍的罚款;
3.扣其借阅证件或设置借阅系统限制,停止借阅;
4.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,由学校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,必要时报告公安或保卫部门查处。